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江府办[2010]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民办发[2009]4号)、《
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7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孤儿福利保障工作深入开展,保障孤儿身心全面发展需要,避免出现养育标准过低、康复条件较差等影响孤残儿童健康成长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一)福利机构供养:集中在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二)社会散居供养:散居在家庭抚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实施时间
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于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三、经费保障
按照孤儿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所需经费由孤儿户口所在地或弃婴发现地的市、区级财政列入当地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孤儿的抚养机构或抚养(监护)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