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会计年度,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规定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如发现问题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针对基金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办法,提高基金的运行水平。
(二)逐步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
1.从2010年9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基数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2%。
2.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为23%,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5%,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基数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9%。
3.从2012年7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保持不变。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基数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核算暂行办法(2010年8月底)。
(二)市财政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财政专户(2010年8月底)。
(三)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信息系统调整工作(2010年8月底)。
(四)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2010年9月)。
(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统一核算暂行办法运行,新征收基金全额划入市财政专户(2010年10月)。
(六)各市、区审计局对各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江门市审计局(2010年10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