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3年(取平均值)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近3年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及经查证属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的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
(五)参加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自主创新产品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等称号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不再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具体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和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具体评价工作按《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实施。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