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自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核评审管理办法,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会公开招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组;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七条 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价等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按规定进行。
第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质监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申报企业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