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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1〕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审前报省政府批准,每次获奖企业数量不超过5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党廉办,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卫生局、国资委、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以及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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