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江府[2010]3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条文,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残疾人的优待扶助,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第十条第一、二款、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残疾人事业,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益,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和科学技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