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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三、预防建议

  检察机关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法律监督活动,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和隐患,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治理防范的检察建议。预防建议由有关内设机构分别拟制,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后,以本级检察院署名发出。以预防部门为主拟制的预防建议,应当征求有关内设机构的意见。必要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预防部门可以介入典型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以提高预防建议的针对性、实效性。其他部门拟制预防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涉及预防事项与内容的,应当征求预防部门的意见。

  预防建议统一归口预防部门管理。预防建议送达被建议对象后十五日内,预防部门应当会同参与拟制的有关内设机构主动了解落实情况;在收到被建议对象反馈情况后十五日内进行实效评估,并向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监管机关)通报情况。

  四、预防调查

  预防部门会同有关内设机构,围绕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条件,以及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采取统计、问卷、座谈、访问、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实证研究,综合分析,提出预防措施。根据预防工作形势任务需要,可以组织着眼全省或者一定区域具有的共性致罪因素、普遍发案现象的宏观分析调查;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和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预测分析调查;围绕典型案例进行跟踪考察研究,及时发现犯罪苗头和倾向性问题的典型分析调查;突出一个时期或者一个区域内职务犯罪发案特点、规律的发案分析调查。

  预防调查应当立项审批,涉及多个内设机构共同参与的,由预防部门统一计划,预先协调,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调查报告由预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检察长。预防调查中,应当注意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并依照规定做好移送工作。

  五、预防咨询

  有关内设机构应当为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预防方式方法咨询。在法律政策咨询中,注重做好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措施等的论证活动和涉及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政策的论证活动,及时答复行业、部门、单位有关预防职务犯罪项目或者涉及预防职务犯罪内容的法律咨询。在预防方式方法咨询中,应当及时答复有关完善预防工作规划、制度,以及组织预防活动的专业性意见咨询;认真办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贿与受贿是对向性行为,预防行贿犯罪是治理贿赂犯罪的重要方面。建立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回复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职务犯罪查办和举报的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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