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鄂检发[2009]17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已于2009年2月24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
(2009年2月24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省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及其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以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现就全省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省检察机关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优势,通过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综合运用预防建议、预防调查、预防咨询、预防宣传、警示教育等方法,推动发案单位、配合有关行业系统、协助重大建设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联合社会各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我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工作责任
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对预防工作共同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各有关内设机构共同参与制定并实施检察机关预防工作阶段规划与年度计划;结合业务工作实际,抓好侦查、侦查监督、公诉、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等各个环节预防任务的落实;在重大预防活动中,主管部门履行主抓职责,协办部门按照主管部门的安排,认真做好负责的工作;坚持把预防工作同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