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情况,催办可采取下达书面《催办通知》、电话催办等形式。
第十二条 交办件办结后,承办部门应当即时向督办室反馈案件(事项)办结报告;督办室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办结报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办件所涉及的问题已查证清楚;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结论定性准确,处理意见明确且符合实际;
(三)符合领导批示要求;
(四)以内设机构或者下一级检察院的名义行文,文字表述规范,条理清晰,逻辑严谨。
经审核未能达到要求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并限时回复。
第十三条 对第五条第(一)、(二)项的交办件,督办室应将办结情况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经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审批同意后,应当以省检察院或者省检察院办公室的名义行文,将办结情况回告交办机关、领导或者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批示要求继续办理的,督办室应登记在案,督促办理。
对第五条第(三)项的检察长交办件,应当将办结情况向检察长报告。检察长要求继续办理的,督办室应登记在案,督促办理。
第十四条 专项督办工作应当做到办复率100%,见面率100%,满意率95%以上。办理议案、提案以及代表、委员提交办理的案件和事项,应当当面与代表、委员沟通,交换意见,争取使代表、委员满意。
第十五条 办理交办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批办件的交办和办结回告必须采用加密传真、加密信函或由机要通道等形式传送。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不得泄露给相关当事人和无关人员。
第三章 决策督办
第十六条 决策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省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一)对年初确定的若干项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等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在院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目标责任的日常管理,对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