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调警协警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调警令》后,必须迅速组织警力,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

  第七条 调动的警力由用警人民检察院使用,受用警人民检察院法警部门领导,执行法警职务时服从检察官指挥。

第三章 警务协警

  第八条 需要警务协警的人民检察院,经本级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同意,由法警部门(以下简称请求方)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法警部门(以下简称协作方)提交警务协警函(加盖院印)、承办人有效工作证件及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等。

  协作方收到请求方警务协警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相关材料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案件相关法律手续及材料真实完备的,报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应当予以警务协警,开具派警令派警执行。

  (二)案件相关法律手续及材料不真实完备的,应当告知请求方予以补充。

  (三)不予协警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相关材料退回请求方。

  第九条 请求方在本省跨区域执行办案任务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警务协警,无法及时办理书面警务协警函的,可以商请协作方紧急警务协警,但必须提供承办人有效工作证件及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协作方经审查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可以派警协调、协助和配合。协警任务完成后,请求方相关协警书面手续须及时予以补办。

  第十条 请求方在本省跨区域协助执行拘留、逮捕、追捕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上应当由请求方与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系,通过公安机关协作办理。必要时协作方可以协警。请求方在本省跨区域执行参与搜查、押解、提押时,如遇警力不足,可以请求协作方协警。

  第十一条 协警任务完成后,协作方应当将协警情况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法警部门备案。

第四章 调警协警责任

  第十二条 调警执行警务,其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用警人民检察院承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