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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从享受待遇的第二年起,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每年增加2个百分点,最高增加10个百分点。中断缴费再续保者按新参保对待,医疗保险待遇推后三个月享受。
  第二十三条 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由大额医疗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70%支付,最高支付7万元,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 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以下门诊特殊病的部分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脑血管病后遗症(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心肌梗塞、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重症肌无力、硬皮病、干燥综合症、小儿脑性瘫痪。
  第二十五条 建立门诊统筹制度,从医保基金中提取一部分做为门诊统筹基金,与住院统筹基金共同使用,单独列账。
  一个待遇支付年度内,学生(含大学、中小学、各类中专技校、幼儿园)及18周岁以下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最高报销20元;劳动年龄段和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1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报销,一个待遇支付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100元,由居民持卡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原则上在一级定点医院中确定。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办法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学校协商制定。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费用顺产补助500元,剖腹产补助800元。住院分娩时的并发症或合并症,其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持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生育登记卡或生育证(复印件)、参保单位介绍信,于生产前一个月到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定点医院生育手续。生育出院后,持发票、费用明细、诊断证明到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补助金。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就医时应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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