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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四章 参保办法

  第十四条 各类学生以校为单位凭学生花名册、身份证或户口簿及享受照顾证明材料集体参保。其他人员凭户口簿、身份证及享受照顾证明材料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支付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各学校在秋季开学时,统一收取医疗保险费。每年11月30日前,各代办机构将筹集的医疗保险费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纳入统筹基金后不予退费。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参保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居民制发医疗保险IC卡,作为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城镇居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门诊特殊病费用、部分门诊费用和生育费用。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一次性贵重医用材料最高限价办法,以及异地急症住院、转院、异地安置就医、门诊特殊病鉴定治疗和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范围等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用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适当增加,并将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转院8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但最低不得低于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为4.5万元,其它城镇居民2.3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分别为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转院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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