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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和学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导下,具体承办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信息审核、信息录入变更和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等工作。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九条 户口在本市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农民,可按本办法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
  (一)学校(含大学、中小学、各类中专技校、幼儿园)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二)60周岁以上无用人单位居民;
  (三)处于劳动年龄段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1-2级)人员、无用人单位持有《张家口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
  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其他非从业人员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年龄计算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
  第十条 已享受异地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三章 筹资水平和补助办法

  第十一条 参保个人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年筹资水平为140元(包括20元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纳2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承担。
  (二)60周岁以上居民年筹资水平为390元(包括40元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其中财政补助190元,个人缴纳20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290元,个人缴纳10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承担。
  (三)处于劳动年龄段的非从业人员年筹资水平为390元(包括40元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其中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纳29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290元,个人缴纳100元,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居民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承担。
  第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参加市本级统筹的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及察北管理区、塞北管理区、高新区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担负50%。其它各县由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县财政补助水平不能低于市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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