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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本人或陪护人员必须向首诊医师如实陈述意外伤害经过,由首诊医师填写《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意外伤害住院登记表》,做好询问记录,由本人或陪护人签字认可,经医院医保科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后,在5日内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于备案延迟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五章 保险待遇

  第十条 本保险只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年度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所引起的住院治疗费用。赔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遵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规定进行赔付,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付。
  第十一条 本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为每人每年住院医疗费和意外伤害死亡补助金共30000元。具体标准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费用,扣除起付标准(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后,本统筹地区按80%比例赔付,异地就医按70%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属于赔付范围:
  (一)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专人护理费;
  (六)被保险人因工伤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
  (七)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九)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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