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2009]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解决参保职工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冀政〔1999〕1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造成的身体伤害,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章 保险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保险范围为参加秦皇岛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包括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即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由秦皇岛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第三章 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 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1.5元,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1元。
第六条 意外伤害保险按月计费,每年年初一次性缴费。保险期限为一年,与基本医疗保险自然年度计算办法一致。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应到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治疗终结后到商业保险公司理赔。
第八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外地的在职职工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原则上应首先选择我市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没有确定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急诊住院的,应就近住院治疗。住院5日内被保险人应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或亲属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同时报商业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