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朱庄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固体废弃物;
(三)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它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四)毒鱼、炸鱼、电鱼,网箱养鱼及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
(五)在水库滩地和岸坡设置禽、畜养殖场和屠宰场;
(六)在滩地和岸坡进行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
(七)其它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八条 在朱庄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二)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采矿、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四)水库上游河道、岸坡设置禽、畜养殖场和屠宰场;
(五)使用炸药(保护水源地的建设工程除外)、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有毒物质;
(六)堆放、存储、填埋或者向水体倾倒废渣、垃圾、污染物;
(七)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禁止在朱庄水库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条 在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开办非污染类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评手续。
第十一条 直接从朱庄水库取水或者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地下取水的新建、扩建、改建非污染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在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堆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措施,不得向河道、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因生产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 对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人工林地、乔灌混交林地和天然草地实行封禁保护,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