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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政办〔2010〕51号)


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邢台市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朱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安全,改善周边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工程、工业园区、生活住宅区,开办矿山企业和其它工业企业以及旅游和各类生产加工、养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为朱庄水库流域面积,水源地保护区按以下等级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以朱庄水库最高蓄水位等高线为边线,周边三百米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朱庄水库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沿岸周边陆域一公里。
  (三)准保护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它水域和河流入库口(庞会桥)上溯十公里及沿河库陆域两公里。
  第四条 朱庄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国土资源部门和邢台县、沙河市人民政府勘察定界;邢台县、沙河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朱庄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水源保护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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