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活动是否按要求在招投标管理中心内进行;
(三)各类招投标活动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运行程序及重点环节是否合规;
(四)各类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投标软件、专家评委选取、电子监控和屏蔽等系统的使用管理是否合规;
(五)各类招投标活动代理机构的资质是否合规合法,对中介机构监管是否到位;
(六)“专家库”管理是否规范,入库专家评委资质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要求,是否定期更新,对有不良记录的专家是否做出处理;
(七)招投标信息是否在规定的媒体发布,公告时间、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 监察方法
第六条 对各类招投标活动采取现场监督、投诉举报受理、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运行程序和关键环节进行监察。
(一)运行程序监察。通过现场监督、查阅资料档案、回访竞标人等方法,对代理公司的选取、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招标结果的公示等过程的合法性及贯彻“六统一”原则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关键环节监察。依据各类招投标活动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具体招投标项目或资金数额,重点对招标方式的选择、招标文件的制定、资格预审、专家评委抽取、评标过程及履约情况等关键环节进行监察;
(三)投诉举报受理。招投标管理中心设立专门投诉举报窗口,对涉及各类招投标和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组织专项检查。定期对全市各类招投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规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存在问题的,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对各类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并依照党政纪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一)对依法应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公开招标的未按程序公开,而采取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为招标人强制指定代理机构或擅自违规设定前置条件的;
(三)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对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土地,采用划拨或者协议方式出让,以及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