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招投标活动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招投标活动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市府办〔201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招投标活动监察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保定市招投标活动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招投标活动,强化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监察管理,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进行的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工程建设等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各类招投标活动),在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内进行。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招投标活动,在实施主体不变、责任主体不变、监管主体不变(“三不变”)的前提下,应当遵循统一领导机构、统一活动场所、统一专家库管理、统一中介机构监管、统一电子交易平台、统一监管运行程序(“六统一”)的原则,在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内进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保定市招投标管理中心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各类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督促检查各类招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三不变”、“六统一”的原则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各类招投标活动规范、高效、公开、透明运行;

  (三)受理对各类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

  (四)指导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对各类招投标活动监察工作。

第三章 监察内容

  第五条 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各类招投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使各类招投标活动依法、有序、公平进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