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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五)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知识;定期督导、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工作;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及时上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六)粮食部门。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粮食储存安全管理,粮食市场管理,对“放心粮油”、“放心粮油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工作;配合有关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粮食标准化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粮食质量监测报告工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七)供销部门。负责指导系统贸易批发市场建设,对系统商场、旅游、饮食等服务业的管理规划,对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食盐专营、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对全市食盐及制品质量检测和管理,市场工业用盐归口经营,依法打击私盐违法活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八)民宗部门。负责检查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

  (十九)旅游部门。负责处理游客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投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二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范围以外的无照流动食品经营行为(无照商贩)的监管、查处和取缔。

  (二十一)环保部门。负责工业点源污染防治和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重点区域、流域面源污染控制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直接监管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国家有关食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要求;

  (二)熟悉所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对被指定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负直接监管责任,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生产,守法经营;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要求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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