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知识;定期督导、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工作;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及时上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六)粮食部门。贯彻执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粮食储存安全管理,粮食市场管理,对“放心粮油”、“放心粮油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工作;配合有关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粮食标准化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粮食质量监测报告工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七)供销部门。负责指导系统贸易批发市场建设,对系统商场、旅游、饮食等服务业的管理规划,对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食盐专营、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对全市食盐及制品质量检测和管理,市场工业用盐归口经营,依法打击私盐违法活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八)民宗部门。负责检查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
(十九)旅游部门。负责处理游客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投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二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范围以外的无照流动食品经营行为(无照商贩)的监管、查处和取缔。
(二十一)环保部门。负责工业点源污染防治和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重点区域、流域面源污染控制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直接监管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国家有关食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要求;
(二)熟悉所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对被指定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负直接监管责任,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生产,守法经营;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要求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