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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建立健全进口食品质量风险管理、检验检疫、质量安全监控、打击非法进口等制度,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负责对列入进出境检验检疫目录内的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的检疫;建立健全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的标准和要求,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卫生注册、登记。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九)市场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市场布局规划、市场建设,组织市场论证,负责市场登记工作;负责对所辖市场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督促商户建立台账登记、索证索票、市场准入、依法经营的落实。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或受执法部门委托对市场经营者违法违章问题进行查处,消除危害食品安全的隐患;负责市场培育开发,引进现代化商业业态,推动市场上档升级;负责市场统计与分析;组织市场检查评比、验收。

  (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负责保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维护秩序和人员安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查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案件,维护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宏观调控全市食品行业发展,在符合产业政策前提下,结合我市食品“十一五”专项发展规划,培育重大支撑及有带动作用的项目;与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提出食品行业改革发展意见;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制定粮食储备计划。

  (十二)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林业部门。负责果品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果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果品从基地建设、生产投入品的管理、质量检验到上市的全过程管理;对果品无公害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果品的认证工作,对无公害果品实施采前检测,发放无公害果品标识,把好果品市场准入关;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重点保护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加工许可;处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监管工作;查处非法经营利用、加工、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负责地产农林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及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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