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风险评估有关信息和资料;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职责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经营;严格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制度,落实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依法监督食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食品流通无证照经营行为;依法监管食品广告,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行为;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的事故举报,配合卫生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风险评估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消费单位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的事故举报,配合卫生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建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七)商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行业指导、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落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根据《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要求,按时、按标准加快生猪定点厂、点报批。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建立健全涵盖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的管理制度,按照屠宰操作规程严格规范畜禽进厂验收登记、肉品品质同步检验、肉品检验合格出厂登记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屠宰病害、注水畜禽的违法行为,加快“放心肉”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从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冷储冷链运输、肉制品加工、销售等环节相连接的追溯系统,形成信息追溯系统长效管理机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