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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信息通报、检验检测、社会监督、行业自律、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风险监测评估;

  (五)组织调查处理相关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事故,对市、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六)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保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

  第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或机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七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或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及时通报、反馈食品安全信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协同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第八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主要部门(或机构)具体职责为:

  (一)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有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风险警示并公布;公布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接到事故报告后,会同农业、质监、工商、食药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结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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