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信息通报、检验检测、社会监督、行业自律、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风险监测评估;
(五)组织调查处理相关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事故,对市、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六)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保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
第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或机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七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或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及时通报、反馈食品安全信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协同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第八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主要部门(或机构)具体职责为:
(一)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有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风险警示并公布;公布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接到事故报告后,会同农业、质监、工商、食药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结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