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市府办〔2010〕2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保定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意识,规范监管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是按照各食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确定各部门、各级机构、人员的职责分工,建立层级落实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
监管责任管理应当坚持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食品监管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聘用或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食品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内设机构分工负责、岗位职责明确的责任体系,落实定人、定责、定区域的监管模式。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