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委会从专家库中抽取5名与该次评估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担任评委,并立即通知评委到达指定地点;在评委全部到场前,工委会人员应集中保管通讯工具,不得离场。
(二)评委全部到场后,组成评委会,并选出评委会主任。工委会收取评委通讯工具后,离场。
(三)评委会对《评估报告》、《异议报告》进行鉴定,并区分以下情况写出鉴定报告:
1、《评估报告》不存在问题的,应被采纳;鉴定所需费用由《异议报告》提出方承担。
2、《评估报告》存在个别技术问题,可通过技术调整解决的,评委会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由原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后,工委会组织再次鉴定。
3、《评估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应予重新评估。
(四)通过技术鉴定,被采纳的《评估报告》,由工委会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工委会发现比选或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重新组织比选:
(一)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和不按时履约等行为的。
(二)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经鉴定有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入选名录库(专家库)的评估机构(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工委会有权将其清除出名录库(专家库)。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家、土地使用权人(产权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委会移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工委会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干预比选、评估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市国土局(住建局)要建立比选工作资料档案,并予以保存。
第二十条 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由市财政局或国资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