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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土地出让评估机构比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工委会主持召开比选会:

  1、会场设抽签员1名、验签员1名,负责抽签工作;保密员1名,负责登记报名、评估机构报价等事项;巡视员1名,负责核查参会人员身份、维护会场纪律等事项;摄像员1名,负责对比选活动进行全程摄像。

  2、巡视员核查土地使用权人(产权人)、备选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3、工委会主任宣读比选纪律、指定各类人员座位区域、指令巡视员收存利害关系人通讯工具。

  4、备选评估机构按照到场顺序抽取顺序号。

  5、每项评估业务,评估机构都要按顺序号抽签,当场确定出3家入围评估机构。

  6、保密员收取登记入围评估机构提交的服务费书面报价后,当场宣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为有效报价。

  7、三家报价有效时,工委会按照“去掉最高、最低报价,留中间价”的原则确定中选评估机构。

  两家报价有效时,工委会按照“去掉高报价”的原则,确定中选评估机构。

  一家报价有效时,工委会确定该评估机构中选。

  报价全部无效或两家以上报价相同时,按照本条第5、6项规定重新抽签。

  (五)由市国土局(住建局)代市政府与中选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特殊情况下,由市监察局代市政府与中选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六)监督组对评估机构测绘评估对象的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并对测绘数据、资料进行拍照;但不得干涉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产权人)不按时参会的,视为放弃本次评估。

  评估机构不按时参会的,视为自动弃权。每项评估业务参与的评估机构少于4家时,重新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评估机构。

第四章 技术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将出具的《评估报告》交工委会和土地使用权人(产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产权人)对《评估报告》审阅后,无异议的,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工委会递交《异议报告》,工委会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 技术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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