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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土地出让评估机构比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评估对象是指市房地产联合审批领导小组批准“该地块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之日,该地块和地上存在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第七条 市国土局(住建局)负责对土地(房产)评估行为进一步规范,逐步建立健全有效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率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 名录库、专家库入选程序

  第八条 市国土局(住建局)负责建立市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名录库、评估专家库;名录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

  第九条 入选名录库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事业性土地评估机构除外)、前2年内无不良行为纪录等条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评估业务相关的工作经验。

  第十条 名录库、专家库录选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由市国土局(住建局)在省级媒体上发布建立名录库公告,在市级媒体上发布建立专家库公告。

  (二)工委会对申请入库的评估机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后,择优选择15家评估机构入库,择优选择30名专家入库。

  (三)将拟入选名录库(专家库)的名单在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网(www.bdgt.gov.cn)或保定市房地产信息网(http:10.38.253.82)上向社会公示3天。公示期间被反映存在问题的,经调查属实,取消入选资格,并按程序重新补选评估机构(专家)入库。

  (四)市国土局(住建局)在本条第(三)项中的网站上公布入选名录库(专家库)的名单。

第三章 比选程序

  第十一条 比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委会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10家备选评估机构。

  (二)工委会召开由土地使用权人(产权人)、备选评估机构参加的比选预备会议,告知备选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查看,做好评估业务报价的准备;告知土地使用权人(产权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评估所需资料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配合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测。

  (三)工委会依据国家制定的评估业务服务费价格或指导价格,制定每项评估业务的服务费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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