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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土地出让评估机构比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土地出让评估机构比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市府办〔2010〕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保定市土地出让评估机构比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保定市土地出让评估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中的评估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比选,特指在土地出让中,对评估机构资质、业绩、报价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以公开竞争的形式,优选评估机构的行为。

  特殊情况下,市监察局可按照评估业绩好、资质高优先的原则,直接指定评估机构。

  第三条 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在保定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出让中,选择评估机构,须遵照本办法。

  第五条 市监察局负责比选的总协调,并进行全程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成立比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会),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财政局、国资委各指派1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评估机构比选的组织实施;按照业务性质,工委会主任由市国土局(住建局)人员担任。

  工委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土地或房产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

  (二)副科级以上职务。

  工委会下设监督组,由成员单位各另行指派1名工作人员组成。按照业务性质,监督组组长由市国土局(住建局)人员担任,在工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局应于评估对象确定之日起2日内函告市监察局;市监察局应立即通知监督组对评估对象进行拍照、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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