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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市建设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南宁建设系统企业建会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市建设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南宁建设系统企业建会工作的通知


驻邕各建筑施工企业、装饰企业、房地产企业、燃气消防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机构: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建设工会2007年8月《关于南宁建设系统企业成立工会的通知》下发后,大部分建设企业先后申请成立了基层工会组织,发展了一大批会员,并按照《工会法》、《工会章程》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各项活动,增强了企业员工凝聚力,为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来说,我市建设系统工会组织建设和员工队伍整体素质较好地适应了肩负的责任及工作需要。但仍然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企业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调解劳动关系等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加快建立工会组织和发展会员工作,根据市总工会《关于印发2010年度工会组建、农民工援助行动、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任务的通知》(南工发[2010]18号),现就南宁建设系统企业成立工会组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南宁市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装饰企业、房地产企业、燃气消防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机构,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在2010年10月份以前向南宁市建设工会申请成立工会组织。

  二、外地建设企业驻南宁市区设有分公司或工程项目部的,须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项目工会联合会。

  三、企业(单位)有员工25人以上的(含聘用人员在内),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四、本企业使用的农民工(试用期已满并签有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要动员其参加工会组织。

  五、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工作。对到期不申请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将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南宁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通知》(南工审字[2009]4号)要求,委托地税局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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