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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置制剂;

  (八)未及时对传染病人进行登记、隔离、转运、报告;

  (九)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十)医疗机构的网站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

  (十一)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

  (十二)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

  (十三)发生三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

  (十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记6分:

  (一)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二)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三)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被撤销等无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

  (四)采取虚假检查、虚假诊断、虚假治疗等手段欺诈患者;

  (五)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

  (六)使用非法血源或非法开展采、供血活动;

  (七)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医疗安全隐患;

  (八)未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弃物,直接排放未处理的污水;

  (九)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

  (十)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

  (十一)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记10分:

  (一)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二)将医疗机构的科室或者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

  (四)违反《医疗临床技术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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