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卫医〔2010〕108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厅卫生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根据
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医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任务;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医疗机构校验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通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校验,综合审查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执业状况,完善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及时注销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和校验不合格机构。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1.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2.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表(略)
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式样)(略)
4.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建议函(式样)(略)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附件1:
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