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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二)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
  (四)动物诊疗场所配置的设施设备清单;
  (五)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文本;
  (六)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相关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动物诊疗机构人员的学历、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九)法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第六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更、转让、出借。如有遗失或意外损毁,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诊疗场所、诊疗活动范围的,应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七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发证机关审验合格并在副本上加盖验讫印章。
  第八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验申请,经复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重新申请:
  (一)变更地址或异地重建的;
  (二)更换法人代表的;
  (三)更换执业兽医师的;
  (四)基础设施有重大调整和改建的;
  (五)其他对动物诊疗机构活动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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