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0〕第10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的决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邢台市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全文中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城管执法局”。
二、将第一条中“《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修改为“《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四、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门前责任区管理,是指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主要街巷临街所有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保持其门前责任区的卫生整洁、绿化完好和秩序良好(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责任制度。”
五、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门前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协调、评比、执法等工作。”
六、将第六至八条的第一款“责任单位”后加上“应当依照下列规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实施门前责任制应当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市城管执法局应每年与市管街道责任单位、县市城管部门应每年与其他街道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八、删除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