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具备条件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联合社机关,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行参照管理。
四、加大支持力度,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五)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出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做好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组织、规划和建设工作。全省茶叶产业、生漆产业的管理协调工作委托省供销合作社负责。同时,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桑蚕、中药材等产业的发展。
(十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经营性财务挂账、金融债务和土地权属问题,各市、县(区)要按照国务院的政策规定两年内予以解决,最迟不得超过三年。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其余部分可以采取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等有偿使用的办法处置。对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明晰产权,有条件征收的依法完善国有土地征收手续,无条件征收的可以按原用途采取租赁、入股等方式使用。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按照人社发〔2009〕12号文件精神抓紧解决。
(十七)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合作。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八)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供销合作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既要面向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又要提供公益性服务,各级财政必须给予必要的扶持。省财政安排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专项资金随着财力增长逐步扩大规模,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信息化服务、农副产品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等项目向供销社系统倾斜。同时,各市、县财政也要建立相应的配套资金。对便于操作考核的服务项目,可按“花钱买服务”的思路,由政府面向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或其他服务主体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