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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2010修正)

  (六)纳税情况;
  (七)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房地产权证文本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房地产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终止,应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换取或注销房地产权证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遗失,应及时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九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
  (一)新建房屋的权属登记;
  (二)买卖、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的权属登记;
  (三)翻建、扩建、改建的权属登记;
  (四)抵押权等他项权的登记;
  (五)需要注销登记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登记的。
  第(一)项的申请期限从竣工验收之日起六十日内;第(二)、(三)项的申请期限从转移、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第(四)项的申请期限从合同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除第(四)项外,房屋权利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
  第十条 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利人不能前往登记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出具房地产权利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但须有共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利人应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契证、变更或灭失的证明文书。其中:
  (一)新建房屋的须提交土地使用证件或土地使用权来源的合法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位尚须提交项目批文、房屋竣工平面图、竣工验收报告;
  (二)购买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和交款凭证;
  (三)购买被没收房屋的,须提交有权机关的处理文书和交款凭证;
  (四)继承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析产、分割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和析产、分割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赠与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遗赠的公证文书;
  (七)交换房屋的须提交交换双方的房地产权证书、交换房屋协议书等;
  (八)翻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和建设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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