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0号)
《
山东省消防条例》已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14日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察、考核;
(四)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基地、消防宣传教育等经费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