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名单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送市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审核。
第十三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意见,提出天津市名牌产品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四条 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领导小组名义颁发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天津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
第十七条 对已经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如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被撤销的,领导小组可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产品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天津市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依法受到保护。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天津市名牌产品标志;被撤销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天津市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天津市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取消其认定工作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一经查实,将予以撤销,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