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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对我市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名牌产品的认定,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好、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满意程度高,并根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我市实施名牌战略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的原则。在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中,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天津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组织、协调、认定、监督和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天津市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支持名牌产品做大做强。
  第五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和各区县质监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县的天津市名牌产品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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