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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10]170号 2010年12月13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现对我省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管的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育费附加应收尽收。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管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国税部门要将有关税种的征收额以当期税收收入通报的形式向地税部门通报,确保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能够按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比例足额征收。各级征收部门要按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将资金及时全额缴入国库,严禁设立过渡账户。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要求,积极做好对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各项征管工作。省财政厅要将各级地税部门的征收手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从教育费附加中退库安排。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坚持“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额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制止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顶抵教育经费拨款,做到专款专用;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研究落实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案,并在年初下达本级教育部门预算,根据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当年未用完的教育项目资金,要继续用于教育项目。教育费附加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作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弥补财政赤字,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顶抵教育事业费拨款。从2010年开始,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单列账目,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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