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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太原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太原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2015年:试点工作第三阶段主要目标进度:
  1.完成“十二五”地方科技立法规划,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规政策环境更趋优化。
  2.人才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培养和引进200名科技领军人物,形成100个结构合理、活力充沛、绩效突出的科技创新团队,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3.在不锈钢、装备制造、镁合金、煤化工、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支柱产业和重点领域,形成100个左右符合绿色经济要求、产值10亿元至100亿元以上的“绿色百强”企业,树立“太原产品绿色制造”品牌。
  4.完善不锈钢、铝镁合金、新型煤化工等深加工产业链,形成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构成的产业体系,拥有一批重大自主创新核心技术和国家级新产品。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评价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太原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科技局)负责明确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试点工作任务。各牵头单位要围绕本细则提出的重点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和完成目标任务时间表,切实保障创新型城市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市、区)、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地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目标责任管理制度,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责任单位: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参与。
  (二)全面协调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纳入全市“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指定专人为信息员,每季度报送本单位实施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信息,由领导组办公室汇总综合编制全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简报,报送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领导组和各相关部门。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整体推进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参与。建立健全创新型城市建设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跟踪监测,做好数据统计工作,每年提交年度监测评价相关数据。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科技局。
  (三)实施考核评价。市考核办每年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强化问责制度。领导组办公室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进行监督视察。责任单位:市委考核办牵头,市监察局、市科技局参与。
  (四)加强资源整合。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各类资源高效利用,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打破地域和部门所有制界限,实现公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科技人才流动合作,共同为太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加大科技资源整合力度,加快构建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参与。
  (五)强化政策引导。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完善创新主体激励机制,鼓励技术、知识、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富的潜能和活力。完善创新成果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发明专利、市场需求和产业化为主的技术创新成果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参与。
  (六)加大科技投入。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重点,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占市本级预算支出比例达3%以上,且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3亿元的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科技条件平台和创新环境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开发、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以及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引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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