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8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6号)精神,设立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原房管局的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物业管理等行政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五)增加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政策并指导督查;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负责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执行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执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