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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因病不能执业或死亡者。

  3.个人申请,聘任单位批准,不再从事医疗工作者。

  4.村委会及村民代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卫生院核查属实,符合解聘、辞退情形者。

  5.其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情形。

  (二)经过乡镇卫生院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三十二条 对未聘任的乡村医生和今后考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人才库,在本乡镇的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出现缺额或自然减员后推荐上岗。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建立严格的执业人员考核奖惩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执业人员档案,作为工资分配、年终评优、奖罚、聘任、晋级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逐步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前,参照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做法,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采取乡村医生自己出一点,村卫生室业务收入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方式,逐步为乡村医生建立养老保险,使其能够老有所养,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乡镇卫生院要对村卫生室的收入、支出、财产物资、财务进行有效监管。

  (一)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收统支,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账号,设立总账与分账,村卫生室同时设立账簿。

  (二)乡镇卫生院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

  (三)村卫生室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公布。每月初须公布上月财务收支整体情况,增加透明度,实行群众监督。

  (四)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报酬实行绩效工资制。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工资应按月考核结算,不得拖欠。

  (五)在制定分配方案时,须确定纯收入的10%-20%作为发展基金,用于返还个人垫资、村卫生室发展建设、其它政策性支出、乡医养老保险等,由县(市)区卫生局设立专户进行专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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