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卫生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公共场所、医疗服务、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服务、采供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劳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介绍、境内劳务派遣就业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食品进出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保健食品、餐饮服务、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危险废物、环境保护、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文化部门
负责对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及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且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营活动由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取缔。
(十六)新闻出版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出版物进口、印刷复制业、音像制品制作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农业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农作物种子、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农药、农业机械、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