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互通信息。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时,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应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三)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接受有关材料和证据的部门应在收到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处理建议,并通知移送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移送与接受部门要及时沟通。
三、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需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备案方可从事的旅馆、公章刻制、典当等特种行业;互联网上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枪支、爆炸等危险品经营以及其他依法需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消防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备案方可从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原油、成品油、煤炭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商务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定点畜禽屠宰、拍卖、典当业、具有商务部经营资质企业的外派劳务、报废汽车回收、二手车鉴定评估和直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