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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0)


  48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火案,应当由森林火灾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森林公安机关组织侦破。

  49火场验收。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410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根据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森林火灾及扑火动态信息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火灾的信息。

  411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其他森林火灾由市、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火灾事发地的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火灾扑灭2日内,及时将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2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事发地的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有功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辽宁省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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