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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0)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辽宁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城市市区的除外)应急处置工作。

  14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立足防范,反应快速”的原则;坚持“群专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15预案启动条件。

  森林火灾发生后,超过4小时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森林、林区居民地、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及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救助或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时,按有关程序启动本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市、县、乡镇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三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城市市区的除外)扑救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市)、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对启动《预案》的森林火灾应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具体承担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21组织领导。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沈阳警备区参谋长、武警沈阳市支队副支队长、辽宁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第一师参谋长、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局长担任,总调度长由总指挥临时任命,成员单位包括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市支队、辽宁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第一师,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委、城建局、交通局、农经委、林业局、卫生局、气象局,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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