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城市保障对象物业服务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城市保障对象物业服务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
(哈住房发〔2010〕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城市保障对象物业服务费用给予补贴意见的通知》(哈政综〔2010〕36号),保证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对物业服务保障对象的物业服务费用补贴标准发布如下:

  物业服务保障对象所支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住房控制面积以内实际所支出物业服务费用的40%,其他部分由个人承担。物业服务保障对象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建筑面积67.5平方米(折算使用面积45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面积(含标准面积)的,补贴费用按照实际住房面积计算;超出控制标准面积的,按照控制标准面积计算,所超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对其本人在哈市市区内居住的1处住房给予补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