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证供应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0〕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10年12月3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保证供应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哈政综〔2010〕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按照市政府有关领导指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保证供应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保证供应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证供应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哈政综〔2010〕59号)精神和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切实做好我市“保供稳价”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品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证供应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黑政明传〔2010〕4号)等文件精神,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坚持扶持生产、保障供应与抑制不合理需求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理顺价格关系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相结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与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相结合,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努力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二、工作目标
保证供应、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确保我市物价形势近期明显好转。
三、责任分工
(一)统一协调全市“保供稳价”工作
组织开展“保供稳价”工作调研,了解掌握国家和省政策取向,上报我市工作动态;做好与兄弟城市相关比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实施时间: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物价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