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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


  四、全面加强实战体系建设,增强灾害事故处置能力

  (十二)建立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统一指挥、消防队伍负责人参加的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联勤指挥部、作战指挥部、应急救援保障部和专家组。依托消防通讯指挥系统建立全市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在支队和大队分别设立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通讯指挥中心,实现与公安部消防局、省政府及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指挥或专业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集中接(处)警,公安、消防多警种同时响应,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协同联动、资源共享,有效调动和指挥各类公安消防应急救援力量的指挥体系。

  (十三)加强实战演练和预案体系建设。各区、县(市)应依据本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制定、完善各类灾害事故类型预案和与临近区、县(市)协同作战预案,形成种类齐全、衔接紧密、实战性强的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协同紧密、有效联动的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调度指挥和应急救援响应机制。明确参加国家和省、市、县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四级响应等级,一旦发生大的灾害事故和重大灾情,能够迅速启动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预案和联动机制,指挥调度各类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组就近快速机动增援,及时有效处置。

  五、强化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公安消防应急救援综合保障水平

  (十四)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市级消防部队要依据承担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按照“结构合理、功能多样、性能优良、实用高效”的原则,依据《市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在充分利用现有装备资源的基础上,搞好各类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重点增配防化救援、破拆排烟、生命搜救和反恐及处理突发事件方面的专用装备及器材、药剂,以及扑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的大功率、高效能的新型消防车辆和抢险救援车辆。区、县(市)级消防部队要达到《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职责任务,强化专业装备配备。

  (十五)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各级行政区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能够紧急调用、机动运输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需要。每个应急救援大队至少要配备1辆战勤保障车,确保应急处置急需。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实现区域联动,构建“警地联供联保、储备科学适量、调运迅速准确、资源满足需求、运输手段多样、机制服从战勤”的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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