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目标。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级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通过3年(2010年至2012年)建设,建成市和区县(市)两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体系、队伍体系、预案体系、训练体系和综合保障体系,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紧密、有效联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要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建成两级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全面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切实承担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经济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任务。2010年年底前,哈尔滨市成立应急救援支队,市级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组建应急救援队,全市60%的区、县(市)挂牌成立应急救援大队,60%的区、县(市)级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组建应急救援队;2011年年底前,各区、县(市)全部挂牌成立应急救援大队,完成配套资金、人员、装备、器材建设。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组织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分工明确、多种力量协同联动”的应急救援格局
(四)强化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政府应急部门、公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公安局分管局长任主任,消防部队军政主官任副主任,以各级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机构。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力量调度协调、确定联络人和联络通信方式,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划,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救援体系建设标准、完成时限;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应急救援建设工作,建立、落实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会商解决重大问题,分析形势,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在遇重大灾害事故情况下,可由相应灾害事故专业救援队伍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召开联席会议。
(五)加强公安机关组织协调。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工作建设的组织领导,负责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和公安局所辖警种与消防队伍的协同配合,推进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作战体系建设。各地公安消防队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组织指挥下,与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建立应急信息沟通和联络协调机制,强化与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和公安局所辖警种联系机制,共同完成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六)发挥消防队伍骨干作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依托消防部队建立应急救援支队和应急救援大队。消防队伍要充分发挥“体系健全、点多面广、昼夜执勤、常备不懈、出动迅速、战斗力强”等优势,社会各应急救援队要充分发挥“器材装备齐全、专项业务素质高、处置经验丰富”等特点,协同配合、取长补短,积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